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28页(447字)

为保障生产、人身和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5条规定和参照《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国际危规》的要求,对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实施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具体做法是:(1)生产包装容器的工厂须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并按照《国际危规》的要求,组织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以加强品质管理和品质检验工作,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向商检机构申请性能鉴定。(2)生产危险货物工厂,必须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书,并按照《国际危规》的要求使用包装容器。为此,应建立包装容器使用检验制度,并逐批向商检机构申请办理使用鉴定。

(3)出口经营部门须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和使用鉴定证书,认真验收危险货物。

(4)运输装卸部门须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与使用鉴定证书安排危险货物的出口装运工作,并严格检查包装有无破损、渗漏、污染和严重锈蚀等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包装一律不予入库和装运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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