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卫生检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28页(778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由商检机构承办。

目前需要实施卫生检验和检疫的出口商品有如下几类:(1)家畜、家禽产品。包括毛、毛、驼毛、羽毛、鬃、肠衣、皮张、尾等。(2)畜禽肉。包括猪、、羊、、鸭肉及野生动物、野禽肉等。

(3)各种罐头。(4)蛋及蛋制品。(5)水产品。出口上述各类商品时,各有关经营单位须向商检机构申请质量、卫生检验或检疫。

当今世界上不少国家对食品卫生和动物产品检疫管制很严,制订有相关的条例法令等,并指定专门机构贯彻执行。凡不符合食品法规和动物产品检疫规定要求的产品严禁输入,或责令退货或就地销毁。因此,出口动物产品和食品须经商检机构严格检疫,并出具与出口产品有关的畜、禽系来自一定地区范围和一定时间内未发生某些指名传染病非疫区的证明,以及出具被检疫的畜、禽宰前健康、宰后内脏无疫的证明。应该注意,有些进口国家如联邦德国、英国等,根据其兽医卫生法规的规定,进口肉类食品时,有关屠宰、分割加工、贮存这些食品的工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条件必须符合他们规定的最低卫生要求,进而须经出口国官方最高兽医卫生管理当局批准,授予兽医卫生批准编号,并向进口国主管当局注册登记,经其认可并由官方发布公告之后,才充许进口商向这些编号工厂采购肉类食品。

出口国在每批产品的兽医卫生证书上须加注经批准认可的编号工厂,并在包装上加附兽医验讫证明标志,货到进口国后方可验关进口。尽管如此,进口国的官方兽医还保留有前往出口国检查其已认可的编号工厂的加工卫生条件的权利。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暂停或撤销该厂的注册编号,不准该厂生产的产品输入。

上述各有关审批注册等工作,在中国由国家商检机构统一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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