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违约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36页(667字)

约定救济的一项内容。

约定救济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约定,履约中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就按约定的救济方法解决违约问题。这是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并获得有些国家(如法、德等)法律的承认与保护。约定违约金是渊源于大陆法的一个概念,其本意是指违约罚金而言,我国习惯地称此为违约金,即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约定数额的金钱,以示惩罚其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正常履行。但是,违约金不限于仅指惩罚性违约金,也包括由于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即损失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0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又指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还指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一般多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等场合之下,并在条款中规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例如,有的合同规定:若卖方不能如期交货,在买方同意由付款行从议付的货款中扣除违约罚金的条件下,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但是,延期交货的违约罚金不得超过延期交货部分金额的5%。该项罚金按每7天收取延期交货部分金额的0.5%,不足7天者按7天计算。如卖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交货,延期十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上述延期交货违约罚金。

卖方支付罚金后并不能解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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