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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日同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351页(462字)

英、日为抵制俄国侵犯两国已在中国占有的利益而结成的同盟。19世纪末,列强对中国东北均存觊觎之心,俄国进迫尤甚。因此英、日相互拉拢和利用,于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1月30日签订两国同盟条约,共6条。主要规定:当英国在中国的“特殊”利益和日本在中国与朝鲜的各种利益“因任何其他国家之侵略,或因中国或朝鲜发生动乱而受到威胁时”,英国或日本皆得进行干预,以“保卫”其利益;缔约国一方“为保护利益而与他国开战时,则他方应严守中立,并应尽力防止其他国家参加”反对其盟国,如有上述情况,另一国或数国参加对于该同盟国战争时,则另一缔约国应予以援助,共同作战”等。双方还秘密协议,平时两国海军协同行动,并在远东海域保持优势。此约签订后,日本气焰大涨。俄国乃与法国针对英日同盟条约于3月16日发表联合声明,指出如因“第三国的侵略行动,或因中国再度发生动乱”而对它们的利益构成威胁时,它们将采取任何措施,“保留磋商之权”。几天以后,法国外长又在议会声明:“俄法同盟也适用于远东。”(施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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