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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351页(498字)

帝国主义列强根据不平等条约占据并拥有驻兵特权的北京使馆区境界。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法、俄、美等国公使即根据“天津条约”有关外国公使可常驻北京,“在京师租赁地基或房屋,作为大臣等员公馆”的规定,先后进驻北京,在东交民巷附近设立公使馆。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八国联军在攻陷北京后的议和谈判中,以围攻使馆事件为借口,提出自行防守“使馆所在境界”。次年“辛丑条约”成,第七款规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中国国家应“允诸国分应自主,常留兵队分保使馆”,并划定使馆区界线。20世纪初,列强根据此约,要求将使馆界扩充到东至崇文门大街以东,南至大城根,西至前门迤东,北至长安街迤北的地区,经清政府再三交涉才改为东至崇文门大街西10丈,西至距离前门60丈,北至长安街,但街南应拆去房屋15丈,让出通行的街道。使馆界四周筑起高墙,墙上设有炮位枪眼,墙内驻有各国军队的兵营,墙外备留空地作为练兵场;禁止中国人通行界内,成为国中之国。中国政府自此丧失界内主权。北京解放后,人民政府收回使馆界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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