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补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37页(582字)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它合理的补救措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卖主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到买方索赔时,一般有以下几种补救方法供选用:(1)损害赔偿。卖方违反合同致使买方蒙受损失,卖方应给予买方一定赔偿。

赔偿额应与买方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2)迟延交货。

卖方未按期交货,买方可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供卖方交货。卖方亦可自费采取此种补救方法。

但买方保留有由于延迟交货造成不合理的不便与不合理开支提出损害赔偿之权利。(3)交付替代货物。

卖方所交货物严重不符合同规定构成根本违约的,买方可将所收货物归还卖方,并要求交付替代货物。(4)减价。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无论是否已付货款,均可按所交货物在交付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5)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不履约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宣告合同无效。若卖方有义务归还货款,他必须同时偿还给买方以支付货款之日起应得的利息。采取上述各种补救方法以外的任何方法时,买方都不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买方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付款或收货等合同义务,卖方有权采取损害赔偿、迟延履约或宣告合同无效等合理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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