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购合同货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38页(693字)

买方因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当卖方根本违约,买方可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转买合同规定之货物。若购货价格高于合同价格,其间的差额损失由卖方赔偿。这是各国法律公认的法律救济措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合同规定之货物,“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应是:转买价减去合同价,加间接损失和附带损失。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12条则规定,在上述赔偿额中应“减去卖方违约后买方节省下来的费用”。

例如:蒙特利尔的商人从纽约以FCA价格条件购进一批货物,合同价金10000美元,蒙特利尔至纽约的运费为2000美元,后因卖方毁约,买方于蒙特利尔以13000美元转买合同货物,从而他节省下本应由他支付的2000美元的运费,他因卖方违约而造成的间接损失为1000美元,附带损失为500美元。卖方应付赔偿额为13000-1000+1000+500-2000=2500美元。

转买合同货物必须合情合理,以便尽量减少卖方的损害赔偿额,防止借转买之机从中渔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12条规定,买方应按“诚信原则,在没有任何不当迟延的情况下,合理地购买或订立合同购买应从卖方取得的货物,以作替代”。替代物是指与合同货物相类似的货物。此种行为一般说为法律所允许,其购货价格应与原合同价金持平。

卖方违约,买方亦可不采用转购合同货物或与合同货物相类似的货物的补救方法,而可针对卖方根本违约时的合同价格与市价之差额,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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