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证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39页(259字)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除应以一定方式迅速通知对方外,尚须向对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证实履约障碍的真实性。

这种证明文件通常有: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地工商组织(如商会)出具的证明;对方国家驻不能履约当事人所在地的领事出具的证明;报导不可抗力事故的有关报章、刊物;以及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明文件。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如需出口人提出此类证明时,经申请,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如需对方提供时,多由当地商会或者经由登记的公证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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