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协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41页(447字)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不借助于外力,而是本着友好、合作的愿望,自行平等商谈,各作一定的让步,在彼此谅解与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端。

协商方式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协商中的气氛比较融洽,有助于加深彼此了解,不影响业务往来,甚至有助于促进双方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商谈的时间、地点不受限制,由双方商定,既灵活,且方便;毋需规定和履行解决争议的特定程序和手续,从而可以省时、省力、省费;还可以将争端化密谈,有效地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协商方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受任何限制,即使协商不成,还可以寻求其它解决问题的途径。所以,当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时,一般都愿意采用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界的人士们以此方式解决争议的,大大超过采用其它方式。

协商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局限。例如:当争议涉及的金额数目巨大,彼此均不肯作较大的让步;或一方故意毁约,没有协商解决争端的诚意;或经反复协商相持不下,致使争议难以解决时,就需要选择其它解决争议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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