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回避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43页(186字)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8条规定:“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仲裁员回避。”所谓回避,系指仲裁员退出或避开对案件的处理。实行回避,是为了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制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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