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审理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44页(686字)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参照国际惯例,独立公正地处理争议。

首先,以客观事实作为裁决的根据。只有事实清楚,责任才能分明,才能为正确地适用法律、公正地进行裁决奠定基础。仲裁庭查明事实的途径,主要是通过:(1)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上列明的申请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或反诉书中写明的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2)开庭审理时调查双方当事人在书面陈述中未提及或未陈述清楚的事实,由当事人作详细的口述,当事人之间可进行质证,仲裁庭将查证属实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3)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仲裁庭根据需要与可能,对不甚清楚的事实,如对争议标的的现状、货物市价、企业经营状况等作实地调查。还可指定鉴定人对案件涉及的物件、文书等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供的事实依据负有举证责任,所提证据由仲裁庭审定。其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适用的原则,确定准据法,依法分清当事人各方的责任,确定违约补救方式和/或损害赔偿数额。

再次,在中国涉外仲裁中,凡适用的法律对仲裁的有关争议未作规定的,仲裁庭可参考或适用有关国际惯例(包括国际贸易惯例和其它惯例)。在参考或适用惯例时,仍须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最后,独立的审理和公正的裁决争议,是仲裁庭所坚持的又一项原则,即在审案过程中,不受任何外来力量(如行政、司法)的干预,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严格地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办案,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论国籍肤色、资本多寡,一律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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