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审理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45页(758字)

根据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有两种形式:(1)开庭审理。

是指仲裁庭召开由仲裁庭全体仲裁员、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或其他有关人士(如证人、专家、鉴定人等)参加的会议,听取当事人口述和辩论,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调查的审理活动。仲裁庭作为独立、公正的审判者,须采用多种手段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而开庭审理就是其中的有效方式之一。通过开庭,可以了解当事人当面交锋的情况,可以了解证人、专家、鉴定人等的证言和专家意见,仲裁庭还可以对他们进行询问,有助于较快地查明隐藏在各种错综复杂关系中的事实真相。

开庭前,仲裁庭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向有关当事人发出关于开庭日期和地点的通知,使之作好开庭准备。开庭时,先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进而宣读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名单,当事人如无异议,即宣布正式开庭。接着,由申请人陈述案情,然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再由仲裁庭提问,继而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最后,由仲裁庭总结开庭情况。开庭期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要做好开庭记录和录音,以及必要时请当事人、证人或代理人等在开庭记录上签字。开庭时,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庭或无故中途退庭,则视为自动放弃口头辩论的机会,不妨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2)书面审理。是指仲裁庭不举行开庭,只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如仲裁申请书、合同、答辩书、双方来往函电等)以及证人、专家、鉴定人的书面证据材料,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采用此种审理方式时,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提供书面审理申请,否则,不能进行书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可随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必要的解释、答辩文件及证据等。如果认为材料已经够用时,即可结束其审理,并通知当事人。此后,若当事人再提供材料,仲裁庭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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