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的生效
书籍: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56页(544字)
接受是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的一般要求,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但在以信件或电报等通讯方式表示接受时,由于接受的表示不像口头、电话或电传等快速通讯方式能立即传达到受盘人,于是就产生了接受的生效时间的分歧。英美法对此采用投邮生效原则,即表示接受的信件或电报一经投邮或交电报局发出,接受即告生效,除非发盘人在发盘中有相反的规定。大陆法则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即表示接受的信件或电报必须送达发盘人,接受方能生效。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问题基本上采取大陆法的立场。该《公约》第18条规定:接受于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接受通知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或者如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在合理时间内,未送达发盘人,接受即为无效。在当面洽谈交易时,对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方为有效。
此外,该《公约》还规定,如果根据发盘或依照当事人业已确定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盘人可以某种行为来表示接受,而毋需向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在此情况下,接受则以受盘人采取某种行为时生效。
鉴于国际上对接受的“合理时间”尚无统一规定,而且对以函电表示接受的生效时间解释不一,发盘人除在发盘中需明确具体的有效期外,最好同时规定“以在有效期内答复到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