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履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60页(461字)

出口销售合同一经成立,出口方即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获取约定的货款。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销售合同的卖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为: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单证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应享受的基本权利为按合同的约定收取货款。

目前,我国大多数出口合同是以CIF或CFR条件并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的。这类合同的履行工作涉及的环节较多,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和改证、租船订舱、报验、报关、投保(CFR条件下,省略此环节)、装船和制单结汇等环节,其中又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方面最为重要。如果是以FOB条件并采用托收支付方式达成的出口合同,则省略证、船和投保等环节。由于出口合同牵涉的面广,涉及的环节多,稍有疏忽,即可能脱节,延误合同的如期履行,甚至造成损失,影响信誉。因此,出口企业应做好出口合同的科学管理,力争货、证、船环环紧扣,以提高履约率和经济效益(参见“四排”、“三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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