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61页(390字)

出口方通知或催促进口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如合同未予规定则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开立信用证,以便出口方如期备货装运。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按时开立信用证本是进口方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的合同义务。但实际业务中,通常在下列情况下,却需要出口方催促进口方开证:(1)合同中规定的装运期限较长,或规定进口方应在装运期前的一定期限内开证的,出口方通常在通知进口方预计装运日期时,同时催请对方开证。

(2)出口方根据备货和承载船舶情况,认为可以安排提前装运时,可商请进口方提前开证。

(3)进口方因资金困难,或当地市价下跌等原因,故意拖延开证,但出口方因某种原因却无意撤销合同,此时仍需催促对方开证。(4)开证期限虽然未到,但发现进口方资信欠佳,或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催证的办法,除直接向对方发出函电外,必要时还可请求银行或驻外机构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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