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69页(486字)

进口货物到港卸货后,虽已取得港务部门或理货部门出具的并由船方签认的理货证明,作为货物是否短卸的书面证明,但货物的品质、包装、具体数量(重量)等方面的问题,仍需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有效的检验证明,以便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根据我国《商检法》的规定,凡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必须向卸货地或到达地的商检机构报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或使用。除需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外,应在卸货港就地报验的进口货物还有:(1)卸货时已发现残损、短少或有异状的货物;(2)合同规定须在卸货港检验的货物;(3)到港卸货经检验合格方可付款的货物;(4)合同订明的索赔期限较短的货物。如无上述情况,收货、用货单位可将货物运至其单位所在地自行验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以便在索赔有效期内凭商检证明对外提出索赔。向商检机构申报进口货物检验时,报验人应填写《进口检验申请单》,并交验合同、国外发票、提单或其它运输单据、进口货物通知单等单证。经商检机构检验,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报验人凭以对外结算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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