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帐易货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72页(481字)

人们通常所说的综合易货或称一篮子易货、大易货。

由两国政府根据签订的支付协定,在双方银行互设帐户。双方政府各自提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提供给对方的商品种类,进出金额相等或基本相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易货协定书,然后根据协定书的有关规定,由各自的对外贸易专业公司签订具体的进出口合同,分别交货。

商品出口后,由双方银行凭装运单证进行结汇并在对方国家在本行开立的帐户进行记帐,然后由双方银行按约定的期限结算。记帐易货下,一定时期终了时,双方帐户如果出现余额,只要不超过约定的幅度,即通常所说的“摆动额”(Swing),原则上顺差方不得要求对方用自由外汇支付,而只能以货物抵冲。

因此,表现在记帐贸易中一定的货币是不能兑换的,实际上只起了计价和记帐单位的作用。记帐易货形式多用于两国之间根据记帐或支付(清算)协定而进行的交易,过去只限于两国中央政府之间进行的易货。

中国与前苏联、东欧各国以及某些发展中国家曾经都是进行的这种形式的贸易。目前,在某些地方政府进行的边境贸易以及国外一些民间的易货贸易中,也有采取这种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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