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77页(406字)

又称为股权式合营。

指投资方按股权原则及有关法律规定共同投资设立的法人企业。合资各方无论以何种形式出资(入股),所投入资本都需折成一定数量的股份。

该法人企业在经济上独立核算、业务上独立经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其法律特点为:(1)合资各方都通过认股方式进行投资,资本额必须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折股投资;(2)合资各方的投资不得退回,在合资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不得以任何名义抽回注册资本;(3)合资各方的出资转化为四个基本权益:分配税后利润权、管理权、合资企业终止时按股权比例分配剩余资产权、以及按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规定,有条件地转让出资额。(4)在中国登记的合资企业为中国的法人,合资各方签订的合同适用于“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而合资企业与国内各企业、公司,以及其它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则适用于中国的“经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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