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书籍: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78页(656字)
又称为契约式合营企业。
我国当前吸引外商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中外合作各方,按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用书面合同约定的合作条件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经济组织。合作经营企业与合资经营企业不同,它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合营关系,合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投资条件、风险分担、收益分配、经营管理方式、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予以约定,不像合资企业那样以各方所缴的股份的比例为准。
在我国兴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从组织形式和法律特征上可以分为两大类:(1)非法人型合作企业。
指中外双方按约定的条件出资、联合经营,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合作各方以自身法人资格享有对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并以各自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合作各方按协议规定,可以约定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合作企业一般不成立董事会,其管理可以由各方委派代表,组成联合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一方或聘请第三方管理。由于非法人型合作企业各出资方的权利与义务均按照合同规定办理,所以灵活、简便,适合各种合作者的需要。因此,它在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成为一种比较常见的做法。
(2)法人型合作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按中国法律要求,法人企业是指拥有一定财产和经费、依法成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可见,法人型合作企业应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和法律上的起诉权和应诉权。按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法人型的合作企业可建立董事会制度及其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