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78页(785字)

规定合作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依据。

其内容应包括:(1)合作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规模。(2)出资方式。

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合作条件,包括实物名称、技术标准、技术内容和送达时间与方式,以及对上述合作条件进行验证的机构和方法。

(3)财产权的归属问题。

指根据合作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种类,在合同中明确各方财产的归属,如果是法人企业,其财产权应归法人所有;如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权应归合作各方所有,合作企业只有使用权和管辖权。(4)管理方式。

合作企业可以采用多种管理方式,其中主要有三种:董事会制度、联合管理制和委托管理制。(5)产品销售。

合作企业对生产的产品,可以自营出口或内销。为了企业外汇平衡的需要,通常应规定内外销的比例。对于外销部分,如属外商包销,应规定包销数额、交货时间、作价原则等。(6)收益分配。

由于合作企业的各方权利与义务均按合作协议为准,所以双方应按“平等互利”的原则选择分配方案,并在协议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有两种分配方式:收益分成和产品分成。收益分成是在合作协议中规定利润分成的比例,如规定中方分成比例为52%,外方为48%。产品分成指按合作协议规定以产品形式分配收益。

(7)外商资本回收问题。指外商可以在合作协议中规定,在合作项目投产或开业后一定期限内,逐年回收其资本本金,到合作期满为止可全部收回资金。因此,在合作协议中应就回收方式和年限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回收方式通常有:分段回收、按年优先提取和提取部分折旧费。(8)合作期满资产的归属问题。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期满资产的归属应在合作企业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如协议中有外商回收投资的规定,那么合作期满后,在保持正常生产和经营的情况下,全部资产不再作价,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其它情况,可规定中外双方财产的清理办法和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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