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媒介目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35页(553字)

在大多数情况下,广告目标最终要通过传播媒介得以实现。

因此,在选择、购买媒介之前必须将广告目标转换为媒介目标,即明确表达为实现特定的广告目标需要施加的媒介份量。主要的表达方式有以下四种:(1)接触率。是指目标受众在特定时段内(一般为4个星期)看到或听到有关广告至少一次的人数或百分比(不计重复接触的人次)。

(2)(平均)频率。指特定时段内目标受众有机会看到或听到广告的平均次数,即对“收视机会(OTS)”或“收听机会(OTH)”的测量,可用广告所接触的总人次(亦称“印象”)除以接触率得出。(3)总收视(听)分(GRP)。

是由接触率和频率相乘所得,即接触和频率之总和,用以表现在特定时段内广告在媒介上投入的总份量。总收视(听)分的计算有助于预计媒介开支,指导拟定媒介策略、媒体组合及预算的分配。

(4)持续模式。是对特定时期内广告刊播持续长度、间隔长度的规律性总结。

有的在整个计划时段内持续不断,被称为“持续式”。有的在整个时段内呈现有规律的间隔(如刊播两周,停止两周,又刊播两周,又停止两周……),被称为“飞翔式”。

还有的在全时段内虽不间断,但刊播频次呈现有规律的时高时低(如两周多,两周少。接着又是两周多,两周少……)。持续模式对刊播的份量也有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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