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48页(555字)

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对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财产权。

但知识产权的内容各个国家,乃至国际机构规定的范围并不一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各项目所享有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3)在人类一切领域内的发明;(4)科学发现;(5)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7)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其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我国习惯上将知识产权称为智力成果权。包括:(1)着作权和版权;(2)专利权;(3)商标权;(4)发明权;(5)发现权;(6)科技成果权,是指国内首创的、先进的和经过实践检验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享有的取得荣誉证明书、奖章和奖金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一般原理在于:(1)将传统的民法中以物质财产的法律保护扩大到无形的科学技术的知识型成果;(2)在确认知识成果创造者的人身权利的同时,肯定了创造者对其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3)通过国内法、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使本国公民(法人)和外国公民(法人)待遇平等,使得权利依法在多个国家产生,并获得法律保护。正由于这种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使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便于人类智力成果在国际间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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