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议付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5页(302字)

又称流通信用证。开证银行对任何愿意执行议付的银行,作了普遍的议付指定并对受益人及议付银行作了普遍的付款承诺的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信用证中应明确表示兑现方式及执行银行。对自由议付信用证,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是被指定银行。因此,自由议付信用证一般都有如下保证文句:“本行兹保证在单据交付本行(或指定付款银行)后,将偿付给按本证条款规定开立的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或善意持票人”,及/或“由任何银行兑现”。自由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是在出口国家或出口国家中的任何地点,受益人可以到他的往来银行办理议付,对受益人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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