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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饷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25页(637字)

香港间接税之一。是一种向拥有土地及房屋等不动产者课征的税,于1845年订立。开初是以土地房屋年值为基数课取的一定税率,为用于维持一定警察治安力量,所以开始时称为警捐。早期的差饷按商户派捐,后来才改为向房地产征收。现在,差饷用于向居民提供水电、消防、治安等市政公共服务。从广义上来说,差饷是为居民维持治安及市政服务的费用而征取的。现行办法是,由当局每年根据物业经评定的应课差饷租值,按固定百分率征收差饷。其百分率每年由立法局确定。1989~1990年度为6%;1990~1991年度为7.5%;1991~1992年度以后维持在5.5%。应课差饷租值每三年重新评估一次,有时税率虽不增加甚至降低,但差饷征收额却是大幅度增加,故政府便提出增幅上限,以示征收宽减。1993~1994年度对应征课差饷租值重估,从1994年4月1日起实施,估计增幅在32%~34%之间。为使市民不致感到突然增加高额税负,政府则规定1994~1995及1995~1996年度每年差饷增幅不超过20%。1994~1995年度征收差饷分为政府一般收入与市政局收入两部分。其中,香港九(包括新九龙)征收所得,属政府一般收入部分占2.7%,市政局收取部分占2.8%,合计为5.5%。新界地区,政府一般收入部分为1.1%,区域市政局部分为4.4%,合计亦为5.5%。部分教育、慈善及福利机构的楼宇,可获得豁免优待。差饷采取预收方式,每季度第一个月内收取全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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