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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25页(398字)

指以财产所有人死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继承人课征的税项,属非经常性直接税。税率以累进制计算。从1994~1995年度起,遗产值低于550万元者,可以免税;550万~650万元者,须按全值的6%交税;650万~750万元者,交12%;750万元以上,交18%。从1994~1995年度起规定,可以有20万元限额免予计入;死者在逝世前3年内作出的馈赠必须计算在内,但在去世前一年内捐赠给认可慈善团体的捐款可不计入遗产值;死者婚姻住所的价值亦不计入遗产值,殡葬费用可扣除5万元免税额。除上述规定外,下列资产亦不计入遗产值:①在香港以外的财产;②在外地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份;③死者只是以代理人身份或信托人身份拥有的财产,并经证实死者并非真实得益者;④死者逝世前3年或更早时间的馈赠;⑤来自批准的退休金计划所付予的死亡补偿金;⑥非香港居民所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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