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48页(940字)

工业产权一词来源于法文Propriété industrielle,1791年法国专利法中初次使用。

特别是1883年3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法国巴黎缔结,工业产权的概念逐渐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现已成为世界各国通用的法律名词。该名词的基本含义是指人们在工业领域里通过脑力劳动对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专用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一般称为特殊的财产权,又称无形财产权。但是,随着时代的前进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该名词的内涵也相应地扩展,内容更加广泛。现在,工业产权不仅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还包括工业领域中与专利权相类似的其他许多权利,如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服务标志权、厂商名称权等。

工业产权属财产权,但与物质的财产权和非智力成果的财产权(股权、债权等)不同,有着独特的特性。主要表现为:(1)工业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不具有某种物质形态,也不占有一定的空间,而是某种无形的利益。

因此,人们拥有某种工业产权就不可能是对某种物质实体的控制或持有,而是对工业产权内容的认识和利用。(2)工业产权是一种具有垄断性的专用权,其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利用与其所拥有的权利相同的或类似的成果的权利,即使该成果是权利以外的人独立开发的,并非抄袭的,也是如此。因此,这种权利是独一无二的。一般财产权则不具有这种垄断性。(3)工业产权的取得必须依靠国家的专门法律规定,向国家提出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援予专用权。一般财产权通常是自动取得,在各国均可得到承认和保护。

(4)工业产权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各国工业产权法都对权利人规定了地域和时间限制,主要为保护权利人的特殊利益,又防止其过份垄断,以促进智力成果为社会所利用。有形财产权则没有任何限制,不会因时间的推移或地域的变化而失去财产权。

(5)工业产权经济价值的实现必须经过物化的过程,即与物质相结合,如将权利所赖以存在的智力成果运用于产品的生产才能显现其经济效益,所以工业产权经济价值的实现是间接的。

有形财产权经济价值的实现则是直接的,可以用来满足人们某种需要。

(6)对工业产权侵权主要表现为剽窃或仿冒,侵权后无法归还。对有形财产权的侵权则表现为毁坏或强占,可以要求侵权者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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