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专利的实质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54页(536字)

在各国的专利法中均对技术发明取得专利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1)新颖性。

指一项发明在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必须是现有技术中从未有过的,现有技术是指截至一定时间已公开的、能被分众了解和自由利用的一切知识和技术的总和。判断新颖性的标准有三方面:①时间标准。

即以申请日为标准,该发明必须在申请之前未被公开发表和公开使用过。②地域标准。

世界新颖性标准(绝对新颖性)。即在申请日之前,该发明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均未公开发表或使用过。

③本国新颖性标准(相对新颖性),申请之前该发明未在本国范围内公开过或使用过。有限世界新颖性(混合新颖性),只要求该发明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在本国未公开使用过。

(2)创造性。

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即要求发明的技术特征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本质的差别,比已有技术有进一步的发展,是本专业中等水平的技术人员不易想到的。(3)实用性。

指该发明应能在生产上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具体表现为:①可实施性。本专业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按说明书所述能够进行实施。②再现性。

重复使用的可能性,不是以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或特殊条件为前提。③有益性。必须对社会有益,产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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