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独立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66页(458字)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针对成员国的商标保护所提出的最低要求。

商标独立性原则反映在公约的第6条中,它规定,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依照各成员国的国内法予以决定;对成员国国民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其未在所属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拒绝或使其注册无效。其次,公约还规定,在某一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商标无关,即使一项商标未能够在本国获得注册,或原注册国将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手续而终止有效,都不影响其在其他成员国注册的效力,受到其他成员国的保护。但是,商标独立性原则也有一点例外,即商标所有人所属国的商标注册,对其就同一商标在其他成员国注册虽无否定影响,但可以有肯定的影响。公约第6条第5款规定,如果一项商标在其本国获得了合法的注册,那么其在其他成员国的注册申请就不应当被拒绝。这是因为同样商标来源于相同的商品来源,商标在本国获得注册,也应能在其他成员国获得注册,这不仅可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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