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72页(967字)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为解决将来发生争议时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有权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条款,规定合同适用于某国的法律,只要此种选择不违反有关国家的有关涉外技术转让的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和强制性法规。

法律适用条款可以分为明示的和默示的两种方式:明示的规定是在合同中明文规定适用哪国法律,或在仲裁或诉讼中明确同意适用某一国法律。默示的是指当事人虽未明确选择合同适用某国法律,但可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推定,一般推定的根据有三种:(1)根据与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事实或其他情势;(2)根据合同所使用的语言;(3)根据当事人所选择的解决争端的地点,特别是对诉讼法院的选择。

世界各国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态度很不一致,一般技术输出国允许当事人选择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的法律。而技术输入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则规定很不一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技术引进合同只能适用本国法;(2)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适用本国法的条款;(3)禁止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外国法;(4)允许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只要选择的法律不违反技术引进国所规定的条件限制;(5)对法律适用不作明文规定。中国曾把技术引进合同中适用外国法的法律适用条款视作限制性条款,予以禁止。但随着中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逐步向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靠拢,中国近年制定的涉外经济法规对合同适用法律问题重新作了规定,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145条还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从中国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拟定的实践看,法律适用条款仍是当事人双方最难处理的问题之一,主要是当事人双方都不愿将对方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律,担心对对方国家的法律不了解,在解决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

故多数采取回避的办法,即在合同中不订立法律适用条款,只订立仲裁条款,法律适用问题由解决争端的仲裁机构去推定。

也就意味着适用与合同或交易“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根据每一宗交易和每一项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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