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专利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84页(588字)

欧共体成员国1975年12月15日在卢森堡签订。

签订这个公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欧洲共同体国家统一的专利法,使各国的技术发明通过一次申请而获得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的保护。根据公约的规定,按照欧洲专利公约的程序,向欧洲专利局要求取得“欧洲专利”之后,在申请人指定的国家或全部共同体国家取得跨国专利权,称为“共同体专利”,这种专利权将依据《共同体专利公约》得到统一的保护。各共同体国家无权撤销或宣布无效,即专利的有效性不受各成员国法律的管辖,这种专利的国际保护形式向跨国专利保护迈出了一大步。

但是,《共同体专利公约》并未排除各成员国本国专利法的有效性,除共同体专利外,各成员国依然保持独立授予专利权的权利。

发明人可以在申请获得共同体专利和分别向各国申请获得专利之间进行选择。共同体专利作为一种产权可以进行转让或发放专利许可,这是共同体专利权人的义务,同时也允许专利权人宣布放弃专利权,这种转让或放弃的总原则不再受各成员国本国专利法的支配,各国专利法中关于部分放弃或部分转让的规定也不能适用于共同体专利。为了鼓励共同体专利的实施,公约采取“当然许可”制度,专利权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声明:任何希望实施其专利的人,都可以不经特别允许而加以实施(必须支付使用费),也可以通知欧洲专利局收回“当然许可”,而改为发放“独占许可”或“非独占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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