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86页(1219字)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协议,它不仅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且是涉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各个领域,这个协议全面地提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水平,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的联系,确立了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处理机制。

这个协议的签定将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起着积极作用,也促使世界各国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知识产权保护列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议题是始于1986年9月乌拉圭回合谈判,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工业化国家的提议和一再坚持下,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新议题之一开始了正式谈判,经过多轮磋商,最后拟定了该协议,使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总协议中新增加了一项新的分协议,今后协议一旦生效,将对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国际保护产生重要的影响。该协议由序言和七个部分组成,共有73个条款。

第一部分为总则与基本原则(1-8条);第二部分知识产权的适用范围与保护标准(9-40条);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实施(41-61条);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相关程序(62条);第五部分争议的防止与解决(63-64条);第六部分过渡安排(65-67条);第七部分组织机构协议与最后条款(68-73条)。

该协议的特点:(1)确认了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向其他缔约方国民提供相当于(或不低于)给予缔约方本国国民的待遇,任何缔约方对另一国国民所给予的优惠、特权及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2)扩大了保护范围,提高了保护标准,协议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8方面:版权及有关权利、商标、产地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设计、未泄露信息(商业秘密)保护和许可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控制。

在保护水平上体现了高标准、高水平的保护特点,对计算机程序保护期不少于50年,工业设计保护期至少10年,专利保护期至少20年,都高于一些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保护期限。而且对强制许可予以严格限制。(3)保护程序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程序以及临时和边境措施,以禁止对该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这是将国内保护程序转化为国际保护程序,无论缔约方国内立法保护标准如何,都有义务执行该协议的规定。(4)在解决争议方面,缔约方除遵守关贸总协定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外,协议又进一步确认了缔约方可借助跨行业的“交叉保护”方式来维护自己的贸易利益,即在知识产权方面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如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可通过中止产品关税减让义务等方式进行报复。

(5)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了优惠的安排,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的国家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宽限期,即与其国内立法相适应可以有5年和10年的过渡期,在协议生效一年后,可以另加4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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