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免责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63页(557字)

规定承运人据以免除其责任或义务的事项的条款。

即承运人可以对由于免责条款所规定的原因而造成的货物灭失及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下述17项原因引起的损失免责:(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佣的其他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者知情所引起的除外;(3)海上或其它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逮捕或管制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托运人或货主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停工或强制停工;(11)暴动和骚乱;(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隐蔽缺陷、性质或潜在缺陷所引起的容积或重量的亏损或其它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固;(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或者承运人代理人或雇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原因,但引用此项免责的人应负举证责任。

当承运人引用上述免责事项时,他必须首先证明已做到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和已尽到管理货物的义务,否则,承运人难以享受免责的权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