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适航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62页(462字)

为提单或租船合同的条款,通常为默示条款。

指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有义务使船舶在各方面适于海上航行的要求,即保证船舶能够克服航程中所预见的风险并能处于安全航行的状态。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船舶适航应达到三方面的要求:(1)具有狭义适航能力。即船舶本身具有克服海上一般风险以确保船舶安全航行的能力。

如船舶在设计、构造、性能和设备等各方面都能经受住航海中的一般风险的考验。

(2)具有航海能力。指船舶具备一切设备和条件以保证船舶能够完成预定航程,其中包括承运人应适当地配备船员、适当地装备船舶和适当地供应船舶。

(3)具有适货能力。指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它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如果船舶不具备这种适货能力,被视为不适航。

因此,承运人必须根据不同货物的特性及其对运输管理的要求对货舱进行处理以使其适货。保证船舶适航是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的义务,因此,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应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否则,要对由于船舶不适航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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