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74页(480字)

又称租船提单。

指船舶所有人根据租船合同而签发的提单,一般是由程租船的船舶所有人签发,且大多数是“简式提单”,即只有提单的正面条款而无背面条款的提单。这类提单上列入货名、数量、船名、装货港、目的港等必要的项目,同时加批注“本提单根据某某租船合同签发”或“一切条款、条件以某某日签发的租船合同为准(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d ××)。因此,租船合同项下提单受到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因而不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文件。

银行一般不愿接受这类提单。

若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以接受租船提单,议付行一般会要求出口商提供租船合同副本,以供银行参考。《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或允许提交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含有受租船合同约束的任何批注”的单据。同时还规定,“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与租船合同项下提单有关的租船合同,银行对该租船合同不予审核,但将予以照转而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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