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75页(335字)

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于1929年10月21日由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巴西、丹麦、法国、波兰等23个国家在波兰首都华沙签订,因而简称《华沙公约》。

其目的是为了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或不同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的有关问题。它规定了以航空运输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及货物托运人与收货人为另一方的法律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的关系,是国际航空运输中最为基本的一项国际公约,它构成“华沙运输公约体系”的基础。具体来讲,其主要内容包括:运输契约的缔结和运输期间、承运人的责任和责任限制、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及义务、争议和诉讼、公约的适用范围等。我国于1958年7月20日宣布加入该公约,公约于同年10月18日起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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