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利益原则
书籍: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89页(512字)
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该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才能在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他就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即使在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可保利益的人签订了保险合同,该合同仍属无效。
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约时就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约时,可保利益可能尚不存在或即将取得而尚未取得,保险合同也可以生效。也就是说,在海上货运保险的投保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但在事故发生时,则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不能取得保险赔偿。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与财产保险有些不同,国际上习惯是要求在订约时必须要有可保利益,而事故发生时万一可保利益已不存在,但也不影响投保人的保险权益。因为人身保险有储蓄的因素,保险到期后,所得金额一般应为投保人所有,所以合同订立后,即使可保利益丧失,也不影响投保人的权益。
可保利益原则在保险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可以防止道德危险;可以限制保险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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