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利益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88页(958字)

亦称“可保权益”或“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其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如遭遇保险事故便会损失;如不遭遇保险事故便可继续存在。

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对保险标的利益,即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中的可保利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

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险标的存在的合法性,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标的关系的合法性;其次,可保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或可以实现的利益。客观存在的利益当然是可以确定的,而对预期利益,只有是确实可以实现的,才能成为可保利益。如商品销售的合理利润,船东对运费的预期收入等;再次,可保利益必须是能以经济价值计算的。由于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只能以经济补偿手段来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这就要求可保利益可以用货币来计算。

在财产保险中,凡因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人,都对该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如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抵押权人。对财产具有可保利益的人还有对财产负有经济责任的保管人、承运人等。

由于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在责任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负有法律赔偿责任的人具有可保利益,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主因车辆肇事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就具有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在信用保险中,保障对象是拥有某种权利,因对方未能履行义务而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就是信用保险的可保利益。

例如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发货后,进口商可能不履行支付义务而使出口商遭受经济损失,出口商就具有信用保险的可保利益。在海上保险中,这种利益具体体现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如船舶、货物、运费、预期利润等享有所有权、据有权或承担经济风险和责任,被保险人会因为保险标的安全或按期到达而获益,或因该项标的发生灭失或损毁而遭受损害或负有责任。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具有投保其本人生命或身体的可保利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生存、保证人对于被保证人的生存也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的确立是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时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对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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