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27页(729字)

承担司法审计的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审计事项)及其工作任务要求,对审计客体实施审查后,作出客观公正评价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体裁主要有四种,即叙述式审计报告,条文式审计报告,表格式审计报告和综合式审计报告。司法审计报告内容包括标题、送审及主送单位、审计的原因、内容、方式、时间,被审计客体、对象有关情况和案件情况,审计叙述、法律依据、结论、完成日期等,装订成册加盖骑缝印后签字盖章。

司法审计报告,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格式,多数采用第一种叙述式形式,而且是与司法会计鉴定通用,其结构分为五部分:①序言部分:叙述送检单位、法人名称及送检时间,被检单位、法人名称,所送会计资料,委托要求、写明什么案件、进行哪方面的鉴定及检查。②检验部分:根据送检资料,当事人怎么处理的就怎么记载,全部记述事实。③论证部分:根据检验所见会计事实,依据会计制度规定要求,会计技术处理进行论证。④结论部分:主要根据论证结合送检要求,写出最后结果。⑤结尾:主要记述检定单位、法人及完成时间、签名盖章。

根据我国审计法律的规定,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即生效,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司法审计报告生效后产生证明力和证据力。主要有:①合法的审计报告(书)在刑事案件中具有证据的效力,可作刑罚的依据,审计报告中数额的认定,手段和事实情节的认定可作量刑的参考。②在刑事侦查预审工作中,可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对构成犯罪的提起公诉,交付审判,对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建议行政处理或者给予经济处罚。③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可作为认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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