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89页(773字)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告知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之一。

所谓告知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把其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告诉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人测定危险和决定保险费率。所谓重要事项,又称重要事实,是指一切可能影响一位谨慎的保险人做出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投保方应当按照保险方的要求,将保险方在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所需要了解的有关主要危险情况告知保险方。”投保人不仅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而且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也应负有及时告知保险人的义务。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危险增加,如果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所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后在法定期限内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做出处理决定。如果危险的增加是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其危险程度达到应增加保险费或终止保险合同的程度,应事先通知保险人。

当危险减少时,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重新核定保险费。对于保险人已知的事实,在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声明不须告知的,投保人可不履行其告知义务。各国立法关于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形式有两类:一类称“无限告知”义务,即投保人应自动将其所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另一类称“询问告知”义务,即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将自己所要了解的事项列出,由投保人逐项回答,凡属保险单上所询问的事项,均视为重要事实,投保人只要逐项如实回答,即被认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取询问回答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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