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91页(479字)

保险四大原则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保险原则。

从法律上讲,各种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除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或合同,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当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但保险人的补偿不能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从而使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补偿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1)以实际损失为限的原则。当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恰好能够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

(2)以保险金额为限的原则。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的原则。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对遭受损失的财产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对该项标的在出险时的可保利益为限。

(4)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索赔而得到额外利益的原则。

补偿原则是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不能通过赔偿获取额外利益,否则导致道德危险,增加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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