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书籍: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93页(628字)
亦称“承保人”。
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承担经济补偿(或履行给付)义务的人。他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基本上是法人。
世界各国对于保险人的资格一般都有法律规定,对于保险人业务经营的范围、管理和监督,以及机构的设立,一般都有专门的立法规定。
世界上除极少数国家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如英国的“劳合社”成员)外,大多以法人经营为主(称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具有下列权利:(1)有决定是否承保、增减保费和要求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权利;(2)有选择赔偿方式的权利;(3)有依法通知解除、停止或终止保险契约的权利(特别情况除外);(4)有请求投保人对签订和履行保险契约所需的情况如实告知和及时通知的权利;(5)有依法代位求偿的权利;(6)根据承保和理赔工作的需要,有检查保险标的及被保险人财务状况的权利;(7)对赔偿后的保险标的损余物有处理权。保险人应承担下列义务:(1)保险事故发生后,有调查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的义务:(2)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按规定及时赔偿的义务;(3)保险标的物发生危险事故时,有施行减轻损失工作和支付必要的施救费用的义务。目前设在我国国内的保险人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以及在上海等地的外国保险公司,设在海外的保险人有中国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等,主要经营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地的保险和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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