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解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96页(455字)

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经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

促成海上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已经消失;(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件;(3)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采取欺诈、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诱使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又为合同明确规定,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我国海商法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所有海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则应将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后,货物运输和船舶航次的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其他海上保险合同,如果合同中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后可以解约者,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约,但保险人有权取得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在保险人方面,也可以要求解约,但须将自合同解约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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