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96页(516字)

根据保险契约的规定,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和人身保险金给付责任。

因此,保险责任既是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前提和范围,也是被保险人索取赔款和要求给付保险金的依据。其构成要素主要有:(1)发生保险事故;(2)保险标的发生损失;(3)保险标的的损失与保险事故相关。根据责任范围,可以划分为基本责任、特约责任和附加责任。保险契约中的保险责任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依据保险标的的特性、预计发生危险的原因、被保险人的普遍需求而制订。

被保险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特殊需要,与保险人协商议订制约的责任条款。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后,决定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和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的大小是由以下几个条件决定的,即危险的发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载明的范围,保险人仅对保险责任条款载明的危险负赔偿责任;危险发生的时间是否在有效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有效保险期外的危险概不负责;保险标的损失程度,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与保险标的的损失成正比。

一般地说,保险标的受损越严重,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也越重;保险契约中载明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大限度。

上一篇:保险期间 下一篇:保险合同的解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