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新农村金库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6页(255字)

韩国《新农村金库法》规定:凡有关须经监督机关认可或批准的事项而未经认可或批准,或弄虚作假进行了登记,或须经总会、理事会议决的事项而未经议决便实施的,或拒绝、妨碍监督机关的检查或进行虚伪的陈述的,对金库或联合会任员、职员或清算人,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罚款;凡将资金用于和贷给金库或联合会事业目的之外,或以投机目的处理或利用金库或联合会的财产;或实施违法行为给金库或联合会造成损害的,可对金库或联合会的任员、职员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5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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