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00页(273字)

按照1981年《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下列行为属海盗行为:(1)必须旨在扣留人或掠夺财物的非法行为;(2)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达到目的;(3)并非出于某一官方或半官方的指令或默许而进行的敌对方的攻击;(4)必须发生在沿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或上空。

按照上述定义,海盗是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时遭遇到的海上一般风险,而非战争风险。对于这种风险,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新条款中(A)险予以承保。

但在伦敦保险协会旧货物条款和我国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海盗被列入战争风险,我国现行的海运货物战争险承保海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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