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损失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01页(293字)

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程度尚未达到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只是一部分遭受损失,又称局部损失。

对于部分损失,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单条款的规定对其损失部分负责赔偿。例如:机器设备的部分零件损坏,受损财产经过修复后仍可使用,则按其实际损失程度补偿修理费用,但修复后有显着增值或贬值时,可以通过协商酌情扣回或补偿其差额部分。

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但从其损失的起因和性质看,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单独海损是指船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海上危险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局部损失,纯粹是偶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单独海损是共同海损的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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