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付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01页(441字)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推定全损索赔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在得知货物受损处于推定全损状态并愿按委付方式处理时,被保险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保险人表达自己意愿的通知。

一方面向保险人表示其希望转让保险标的所有权,以获得全损赔偿;另一方面希望保险人在必要时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全损和尽量减少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对受损货物的致损原因及损失程度进行调查,确定损失是由保单承保危险造成的,并且货物受损程度很严重,可以构成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有两种选择:一是接受委付按推定全损进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将取得受损货物的一切权利和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并有权处置残余货物而获得全部处理收益,即使处理收益大于赔款额也归保险人所有;二是对被保险人按全损赔偿,但不接受委付,在这种情况下,受损货物的一切权益仍归被保险人。

但无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他都应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决定并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缄默不等于接受委付。

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便不得撤回。

上一篇:委付 下一篇:部分损失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