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合社救助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05页(620字)

又称劳氏救助合同“劳埃德公开格式”(Lloyd's Open Form)。

长期以来,在国际海上救助中普遍采用的救助合同格式是英国的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这种救助合同格式的主要内容包括:(1)签约双方是以遇险船舶的船长作为船舶所有人、货主、运费的代表为一方,以救助船的船长为他方机构的代表为另一方。(2)经约定将船舶和货物拖进某一港口为止。(3)如果救助无效果,救助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有效果,则收取报酬若干英镑。

被救方若认为这一金额过高可以要求更改,救助人若认为过低可以要求增加。双方达不成协议发生纠纷时,应在伦敦劳合社仲裁解决。

(4)救助人可以合理地免费使用遇险船上的设备,但不应当使遇险船上财产遭受不合理的损坏。(5)在救助完毕后,救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劳合社委员会收取担保。

担保方式由劳合社委员会决定。收取担保以前,救助人对获救财产享有留置权。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1年5月讨论了新的救助公约(草案)并接受了修改后的1980年劳合社救助合同格式。新的劳合社救助合同格式规定救助船舶如果同样在救助过程中与他船发生碰撞应负责任时可以享受责任限制,同时规定对满载或部分载货油轮的救助,即使无效果,只要救助人没有过失,油轮船舶所有人也应单独支付合理的救助费用和不超过该项费用15%的附加费。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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