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0页(496字)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一种附加险。

只有在投保了航空运输险或航空运输一切险的基础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方可加保,且加保时须另付保险费。现行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1月1日修订的。该险主要承保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同时对因各种常规武器,包括炸弹致损也负责赔偿。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命令而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所承保危险的责任起讫规定为: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飞机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飞机为止。

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保险责任的最长期限以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在中途转运,保险责任则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时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俟装上续运飞机时再恢复有效。

如果该险条款与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有任何抵触,则以战争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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