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0页(597字)

该险适用于以飞机为运输工具的货物运输保险。

现行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我国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可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航空运输险,主要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此外,还对被保险人因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在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航空运输一切险,除了承保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是采取“仓至仓”条款,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其他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该险的索赔时效规定为从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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